“宝能系”36.25亿债权被强制执行,中铁信托29亿、粤财信托7.25亿

文章摘要:

宝能系财产被信托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总额为36.25亿

上海律师-“宝能系”36.25亿债权被强制执行,中铁信托29亿、粤财信托7.25亿

近日,中铁信托和粤财信托通过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宝能系”债权。

中铁信托的两笔债权规模合计约29亿元。粤财信托一笔债权,规模约7.25亿元。

中铁信托申请的被执行人为宝能汽车、宝峻置业、宝能地产、 宝能集团、宝能控股、成都瑞欣达、姚振华。该公证债权文书为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 1325 号公证书,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故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于2021年9月28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立案,并依法责令被执行人 履行相关义务。

该裁定内容如下:

1、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归还借款本金 20.63 亿元;

2、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支付利息(从 2021 年 6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的应付未付利息为人民币 4,987.00 万元);

3、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支付自 2021 年 9 月 16 日起的借款利息(借款本 金余额×利率 10%÷360×自 2021 年 9 月 16 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天数);

4、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支付违约金,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计收。(违约 金=逾期本金×逾期利率 14%÷360×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至付清借款本金余额之日 的天数);

5、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支付公证费 1,000.00 元;

6、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 五为标准,自 2021 年 9 月 28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7、承担案件执行费;

8、冻结被执行人宝能地产在长城华西银行、中信银行及浦发银行存款账户内 人民币 21.34 亿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中铁信托与宝能系的另一笔债权同样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被执行人为宝能汽车、昆明建鹏、宝能地产、 宝能集团、宝能控股、成都瑞欣达、姚振华。债权文书为四川省成都市蜀 都公证处作出的(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 1326 号公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于2021年9月28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立案,并依法责令被执行人 履行相关义务。

裁定如下:

1、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归还借款本金 8.37 亿元;

2、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支付利息(从 2021 年 6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的应付未付利息为人民币 2,026.31 万元);

3、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支付自 2021 年 9 月 16 日起的借款利息(借款本 金余额×利率 10%÷360×自 2021 年 9 月 16 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天数);

4、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支付违约金,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计收。(违约 金=逾期本金×逾期利率 14%÷360×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至付清借款本金余额之日 的天数);

5、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支付公证费 1,000.00 元;

6、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 五为标准,自 2021 年 9 月 28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7、承担案件执行费;

8、冻结被执行人宝能地产在长城华西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及交通银行 存款账户内人民币 8.66 亿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执行人粤财信托与被执行人中山润田投资、钜盛华、宝能集团、 宝能控股、姚振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21)厦鹭证 执字第417号公证债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粤财信托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 执行人偿付 7.25 亿元及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依法立案执行。

已裁定如下:

1、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中山润田投资、钜盛华、 宝能集团、宝能控股、姚振华的财产(以人民币7.25亿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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