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扣税标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扣税,是否按一次性工资薪金收入扣税,财税〔2018〕164号文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因给予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n+1,2n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在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通常约定由劳动者承担个人所得税,并由用人单位代缴代扣。
若按照员工的一次性收入,或者一般的工资薪金扣税的话,那税率将会非常高。
财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
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
假设A于2019年1月取得离职补偿金50万,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均7132元:
免税收入:
7132×12×3=256752;
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256752=243248;
该笔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
应纳税额:
243248×20%-16920=31729.60元。
律师建议,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劳资双方对于补偿金税款的扣除一定要提前确认清楚,以免再起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