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正确操作方式,如何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长期处于代签收状态怎么办?如何维权
电票签收、提示付款、代签收、线上线下追索的操作流程
前 言
随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普及,给市场交易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诸多票据兑付和追索纠纷。究其原因,既有来自于出票人的原因,也有来自于持票人操作错误的原因。本文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功能、持票人如何正确提示付款、遇到代签收,行使追索权等方面阐述电票操作的实务问题。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的用途和功能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英文 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ECDS),是由2009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受、储存、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结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简而言之,电票系统就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载体,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迈入电子化时代。
有利方面。对于企业而言,提高了交易效率和企业资金周转速度。ECDS的运行逐渐取代了以往的纸质票据,以往纸质票据的出票、背书、提示付款、承兑或清偿、拒付、追索等等功能实现电子化。电票的普及可以防止纸票丢失后需要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等法律程序。而且以链条式的背书,可以有效的防止欺诈和便于监管。
有弊方面。虽然电票系统中赋予持票人很多操作功能,但由于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并未受过ECDS系统实务操作培训,边操作边摸索,又不知每个操作背后存在的法律问题,加上ECDS系统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导致出现很多由于操作错误而产生的追索和诉讼。
2、持票人有哪些电票操作功能?
电票系统中有很多功能,根据票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又有不同的操作功能。出票人可享有出票、承兑、付款、签收等操作功能。其他票据人享有签收、背书转让、清偿等操作功能。
电子承兑汇票的最终功能是一种结算工具。对于持票人而言,其享有的操作功能也才是最重要的。而持票人享有的操作功能主要是签收(接受票据)功能、提示付款功能、索要拒付证明、追索功能等。
(1)签收功能。是指持票人同意接受前手将电票转给自己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签收是一项通常功能,对出票人、前手、持票人都会行使,一旦签收就表明知道、接受了票据行为发出指令。
(2)提示付款功能。是指持票人通过电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该功能是持票人独家享有的功能,也是最重要的功能,同时也是最易操作失误的功能。因为只有持票人操作了提示付款功能,出票人才能承兑,持票人也才能收到款项,票据本身的使命也才能圆满完成。
(3)撤销功能。主要是指持票人发现此前操作失误、错误,撤销此前行为指令的功能。该功能对于持票人也比较重要,有时会成为挽回持票人损失的重要环节。通常需要撤销的行为主要是提前提示付款行为。
(4)追索功能。是指当电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或者存在法定情形(如承兑人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任终止业务活动)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追索功能中,持票人可选择向所有前手、出票人追索,也可选择其中一人追索。线上追索功能未果后,持票人仍无法获得款项,则需转为线下追索。
二、持票人如何正确操作提示付款功能,行使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操作
(1)关于提前提示付款
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负责人,未受过ECDS系统实务操作培训、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正确提示付款期限,加上受到传统纸质票据“经验”影响,在操作电子票据时继续沿用“纸质票据要提前提示付款”的经验,仍然将电子票据提前提示付款,这样做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麻烦。在票据追索中的被追索人可能会以持票人未正确提示付款,或未能提供拒付证据来抗辩。
但是根据票交所《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规定: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未应答且持票人未撤回提示付款的,票据到期后,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系统按照持票人在到期日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来判断承兑人是否构成逾期。目前司法裁判中,也基本认为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直至到期日未撤销的,视为提示付款状态一直持续到到期日之后;承兑人在到期日后仍拒绝应答的,构成逾期或拒付。
但若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在到期日之前撤销后未再发起提示付款的,将无法取得拒付的证据,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2)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实务操作中,逾期提示付款包括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下,是指票据到期后很长时间都没提示付款,超期提示付款,这种现象较少。第二种情况,是指提前提示付款后撤销,然后超过正确提示付款期后再提示付款,成为逾期提示付款,该种现象较多。
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只能向出票人、承兑人追索,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一旦出票人没钱、破产、资不抵债,则持票人自行承担后果,损失极大。
2、正确的提示付款期限是什么?
提示付款期限,首先是个法律术语,其次才是个财务操作术语。既然是法律术语,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寻找。商业汇票所涉法律是《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
根据上述规定,提示付款期是指从票据到期日往后算10天。
举例:票据到期日是2月1日,则提示付款期限是2月2日至2月11日期间,共计10日。只要在这10天内提示付款,不算超期,而且是正确的操作。
3、提示付款,必须在争取的时间
提示付款期限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必须在正确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提前提示,有风险,纠纷多。逾期提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损失更大。
(1)提前提示付款“待签收”,怎么办?
实践中若出现“”提前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虽然存在风险,但是也有办法解决。在电票系统中,除了提示付款功能外,还有撤销功能。
①若此时票据未到期,持票人将本次的提前提示付款撤销即可,等到票据到期日后再次提示付款即可。
②若票据已到期,但距离到期日还未超过10天,持票人立即撤销此前的提示付款,立即发起提示付款功能。
③若票据已到期,且距离到期日已经超过10天,则持票人不要随意操作,立即通过发放《律师函》、起诉途径解决。因为此时一旦撤销,再发起提示付款,则票据状态必然出现“逾期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该种情况也是最为麻烦。
(2)在正确期限内提示付款待签收,怎么办?
正确期限内提示付款,票据状态仍是“代签收”。持票人应该通过线下方式,如电话沟通、《律师函》等,催促出票人签收。若出票人一直不签收,则大多原因是无法承兑、无法付款,出票人又想以此拖延时间,让持票人无法获得拒付证明,将实际拖延,超过诉讼时效。此时,持票人应该立即起诉解决。
三、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
1、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时,持票人如何行使线上线下追索权?
提示付款已拒付,是通常状态下出票人无法承兑、无法付款状态。持票人享有追索权,但要先行使线上追索权,再行使线下追索权。
(1)优先行使线上追索权。
持票人应该在电子汇票系统中,操作追索功能,一定向所有前手、出票人发起追索功能,行使追索权,要求付款。
若某前手或出票人同意清偿,其支付款项后,持票人确认已清偿后,票据就会流转到付款人处。
若半个月后,没有任何前手或出票人愿意付款,则持票人应转为线下追索。
(2)再行使线下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线上追索权未果后,应向所有前手、出票人(承兑人)发出《律师函》要求付款等。
若仍然未有人付款,则持票人应立即向法院起诉,将所有前手和出票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向法院起诉主张追索前的有效期(不行使即消灭)。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付(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日期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2年内。
(4)可追索的金额范围。
持票人可追索的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汇票到期至清偿日)、取得拒付证明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后,可向前手或出票人再追索的金额,包括已清偿金额、利息(清偿日到再追索清偿日)、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附:相关法律法规
《票据法》
第十七条【追索权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第五十三条【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六十八条【票据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商业电子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追索的类型】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