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应全部返还还是归还一半?

文章摘要:

在法律上,因赠与行为被撤销或判定无效,受赠人所获得的财产应全部归还。若不知情被欺骗,或者存在怀孕、堕胎等情形时,法院判决会酌情照顾被欺骗或者受到伤害的受赠人

上海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应全部返还还是归还一半?

律师前言:

根据法律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得未经另一方授权及同意擅自处理。那么,若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情人,是应该全部返还还是返还属于另一方的一半呢?请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王某于2011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目前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原是宜芝多同事,顾某是公司人事,王某是公司采购。2016年10月24日,被告顾某注册成立了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仙那嘟饮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顾某)。

2016年7月22日,被告王某向被告顾某转账10万元,当日案外人邓某向被告顾某上述卡内转账17万元,标注用途为开店经营。2020年5月8日,王某向顾某上述卡内转账30万元,2020年5月11日,顾某向王某转回10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均陈述两被告与案外人邓某合伙开店,由被告王某及案外人投资,顾某负责经营管理店铺,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30万元款项系店铺经营亏损后王某应付的款项,并不认可存在赠与行为。

另查明,两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存在暧昧关系。

原告诉请

1.确认被告王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告顾某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顾某向原告返还人民币300,000元。

被告答辩

不认可原告诉请,请法院驳回诉请。两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王某没有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被告,反而被告王某与原告串通,造成其经营损失。且本案诉请,原告造成对其名誉损害,不实的表示请法院不予在判决书上出现。

被告王某辩称:两被告不成立赠与合同关系,被告没有主观意愿无偿赠与给被告顾某,两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双方从2016年合伙开烧仙草店铺,故双方多笔资金往来,30万元通过结算大概亏损的钱,故被告王某一次性支付被告顾某30万元,两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两被告虽辩称原告所主张的款项系两被告合伙开设店铺的费用,但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两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且被告王某亦在开店时未告知原告,因此对于两被告关于合伙开店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虽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从两被告的聊天记录可以说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比较暧昧。被告王某在未告知原告开店的情况下,且其转款时亦未向原告明确转款的目的,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王某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了被告顾某,该赠与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顾某退还受赠的款项,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顾某在收到款项后将部分款项退返给了被告王某,因此对于原告的请求返还的金额,本院应予调整,即由被告顾某退还原告20万元。

 

律师点评:

可见,在法律上,因赠与行为被撤销或判定无效,受赠人所获得的财产应全部归还。

另外,在实务中,若情人不知情被欺骗,或者存在怀孕、堕胎等情形时,法院判决会酌情照顾被欺骗或者受到伤害的受赠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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