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输”的官司要不要打,关键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可以通过该诉讼确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赢得其他诉讼,诉讼中可能出现情况的转变
当事人决定委托律师前必定会先让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并期望从律师那里获得关于案件结果的预测。
并非所有案件的结果都是确定的
对于多数证据清晰、事实无争议、法律关系简单且无分歧的案件,律师一般都能基于当前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于案件的结果做出大致的判断。当然有些案件虽然事实清楚,但在法律层面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存在不同看法,律师也难对案件结果做出肯定的判断。比如对于“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北京、广东、上海三地的法院裁判理由完全不一样,就导致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对此,我专门写过一篇文章“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问题探讨”)。再比如,对于“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能否追加认缴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这个问题,上海法官的观点与邻近的江苏、浙江法官的观点也不一样,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审理,会产生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明知道会输的官司还要去打吗
每位律师都会碰到的是,有的当事人想起诉,但从证据、事实和法律各方面来看这个案件都必输。那么我怎么跟当事人讲呢?
首先,我会将自己的判断毫无保留的告诉当事人,“您这个案子打起来风险蛮大的”。当事人一听就明白,官司打不赢。接下来,我会跟当事人分析或探讨打这个案子是否必要,让当事人自己拿主意。我碰到过几类我明确告知其案子会败诉后仍坚决要起诉的,大底有这样几种目的:
(1)我有钞票,就是要跟他杠到底,虽然法律上我是输的,但是他道德有问题。这一类的案件其实蛮多的,比如借款后没有任何证据,之后对方拉黑债权人,即使找到也一概否认。这类官司打了后,即使对方胜诉不用还钱,但明眼人一看判决书就知道怎么回事。
(2)通过该诉讼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或判决结果,可以帮助之后的诉讼争取更大的利益。我们曾经碰到过对方当事人在前后两个诉讼中对于事实出现两种完全相反的陈述,而且前一诉讼中法院肯定其陈述为事实,那么在后一诉讼中想改口反言基本就不可能了。
(3)官司必须打,不打一点机会都没有,打了说不定还能出现意外情况。这类案件我们团队碰到过两起,都是关于动迁征收的,而且结果都出乎预料的好。
“必输”的案子打赢了
第一个案件是一户人家居住了近70年的老宅要被征收,家里人说这处老宅是其爷爷当年花了一根金条从一位资本家手里买下来的。但到征收时才发现,这处老宅没有任何证件(上海没有办房产证的老房子,一般也办过土地证),只有交地价税的收据。而地价税收据上的名字不是他们家的人。其爷爷也没有留下任何字据,也没有见证人。所以从法律上来说,这套老宅是属于别人家的祖产。而且那户人家之前通过法律程序将产权固定到了一位继承人。也就是说,打官司的话,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爷爷当初买了这套房屋,自然也不能拿到任何补偿款。
最后我们通过与征收部门和产权人协商,通过居困保障补贴及对方产权人适当的让步,帮助这位当事人争取到了120余万元的利益。
第二个案件是一套老公房征收,作为承租人的老人已去世,俩姐弟对于补偿利益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售后公房和拆迁补偿,根据上海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即不能享受该处老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但事实上这套房子是老人明确表示要留给儿子的,所以房管部门指定儿子作为承租人。姐姐不服,将房管部门和弟弟告上法院。该案件我们接手后也明确告知当事人,从法律上来说你是没份的,但你除了应诉别无他法,否则只能接受败诉后一分钱也没有的结果。当事人委托我们应诉,一审败诉后再上诉至中院,此时案件出现了一些有利于我们的变化(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即开始进入强拆程序),经过我们团队的努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对方起诉。正好在此期间上海房价大涨,动迁安置房每套涨了60万元左右。这时主动权回到了我们手中,理论上对方可以再提起分割动迁利益的诉讼(前一案件为撤销指定承租人的诉讼),而且在后一诉讼中对方肯定也是能赢的,但是因为进入强拆程序,对方即使赢了诉讼也要损失100多万。后来我们通过与征收部门协商,该户多拿一套安置房(因被征收房屋有两户,故可申请两套),双方各拿一套,我方当事人再获得50万补偿款。这样我方当事人实际上获得了110万的补偿利益(每套安置房涨了60万元)。
对于第一个案子,虽然从法律上来说当事人是“必输”的,但是基于我们对于动迁征收政策的了解,知道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帮当事人争取到利益。
对于第二个案子,如果不出现意想不到的变化(房价突然上涨60万),那么对方是不会坐下来跟我们协商的,所以有一定的运气成份。但在一审败诉后我们说服已经失去信心的当事人坚持上诉获得驳回对方起诉的结果,也给了对方沉重一击,同时争取到了坐下来谈判的时机。
所以,并不是说必输的官司就一定不要打,关键看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什么?除了诉讼是否还有其他解决途径?诉讼中是否可能出现对其有利的情况(比如对方不一定能获得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等等。
作者 李海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