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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 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工程类案件(300万元以下)等案件,不属于集中管辖的,其他的商事合同纠纷及金融纠纷及相关执行案件,基本上都属于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受案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其集中管辖。
也即涉及到票据追索权纠纷,如果法院认为该案与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均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裁定移送。例如扬中市人民法院在(2021)苏1182民初3019号裁定中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且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就该票据亦向被告江苏华鹏桥架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如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在票据到期日未兑付,则由其负责按时兑付,该案的处理结果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告江苏华鹏桥架有限公司以此为由申请追加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已通知该两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本案第三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系该《通知》中所列关联公司之一,本院尚未开庭审理,故本案依法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那么,如果在票据追索诉讼中,不将恒大或其关联企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是否可能规避被移送至广州中院集中管辖呢?答案是肯定的。
案例: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6民初12073号、上海金融法院(2021)沪74民终1956号(终审)民事判决
被告认为,一审未追加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广东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第三人,属于程序错误,因A公司属于恒大集团子公司,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集中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公司有权选择向部分前手背书人主张权利,一审未将A公司列为第三人,不违反法定程序要求,雅旭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不予支持。
因票据的无因性,持票人可以选择任一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两级法院均拒绝将恒大系公司列为第三人,未将案件移交广州中院集中管辖从而作出判决。
同样,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8542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11897号民事判决中,票据持票人选择向前手背书人,而非持票、承兑人恒大系公司行使追索权,法院亦未将案件移送广州中院集中管辖。
持票人可依据基础债权要求前手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票据追索权与基础债权选择问题。有人理解,持有商票以后,原有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即已经消灭,而且不能恢复。持票人只能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不能主张原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还有人认为,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丧失基础民事权利,持票人有权依据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收到商票不等于实际收款,基础债权人并未因此受偿,持票人既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也可以基础债权要求基础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对此,司法实践当中,有的法院支持前一种观点,多数法院认可后一种观点。但是无论哪种观点,持票人主张基础债权后,应当将商票返还给前手。目前多数法院持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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