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外,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书面、口头或者交易习惯达成的协议,均适用于《民法典》或相关特别法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
此为公认大陆法系对于合同的经典定义。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合同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合同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
有人认为,既然合同不成立,则缔约双方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首先,在法律上来说,合同是否成立本身就是一个争议事项。合同成立与否,关涉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
其次,即使合同不成立,合同的当事方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导致主合同未成立的责任方需承担定金合同的违约责任;存在缔约过失的一方,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利益损失。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以及其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
合同效力的争议包括:
(一)合同是否生效;
(二)合同是否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
(三)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的事由。
未生效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但未成效,可能是由于该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生效期限、或根据行政法律规定需经过批准或登记,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尚未生效的合同不具备生效合同的效力,当事人无权请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法定情形而致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在裁判的过程中主动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
三、关于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的争议
大多数的合同纠纷都聚焦于合同当事方是否违约,以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
在合同违约的争议中,被指控违约的一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行为。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从违约行为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来看,包括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因对方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一方,一般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破解合同僵局,《民法典》第580条赋予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但违约方必须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而不能采取通知解除的方式。这一规定可以有效避免违约方滥用解除权,在打破合同僵局的同时,有助于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
我国法律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的是补偿原则,因此对于合同中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情形,违约方可向法院申请要求调整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一般认定为违约金过高,法院可进行调整。
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存在合同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了避免管辖权争议,最好在合同中即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确定,不能同时约定多个管辖法院。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双方存在仲裁协议,若协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无效。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的好处在于因仲裁文书不对外公布,可保证双方的商业秘密。
若您有关于合同纠纷方面的疑问,欢迎联系:150 0179 3700 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