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上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一定无效

文章摘要:

划拨土地分为两类使用权人,分别是一般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具有国家公权力性质的主体。其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是不同的

租赁合同纠纷

【审查要点】

应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类别分情况处理:

1.拨土地使用权属于一般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上述主体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该划拨土地上房屋的租赁合同有效,未办理审批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具有国家公权力性质的主体。该类主体出租划拨土地上房屋的,有悖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典型案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1期[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0)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要旨:出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承租人未缴纳土地收益的,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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