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合物专利保护的形式,通式化合物,化合物药学,化合物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1.化合物专利的保护形式有哪些?
答:对于医药领域的产品发明,化合物专利是重中之重。化合物专利的保护形式通常包括:通式化合物、具体化合物、化合物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活性代谢产物、前药、手性药物/光学异构体、制备中间体等。
2.化合物发明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化合物发明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是,说明书对于化合物发明的公开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即公开化合物的确认、制备及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其中,对于化合物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应当记载至少一种制备方法;应当完整地公开化合物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时,还应当记载足以证明化合物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
3.化合物发明新颖性的判断规则有哪些?
答:首先,对于化合物发明,如果对比文件中提到该化合物,即推定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其次,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中某一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但是某一具体化合物的公开却能使包括该具体化合物的通式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当然该具体化合物的公开不会影响该通式内除该具体化合物以外的其他化合物的新颖性。再者,某一化合物以天然物质的形式存在并不能破坏该化合物的的新颖性,只有对比文件中公开了与化合物结构和形态一致或者直接等同的天然物质,才能破坏该化合物发明的新颖性。
4.化合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规则有哪些?
答:判断化合物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通常从结构比对入手。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不接近的、有新颖性的化合物,当其有一定的用途或者效果时,可以认定其有创造性而不必要求其具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结构上与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则必须有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其创造性才能被认可。所述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可以是,例如与该已知化合物的已知用途不同的用途、对已知化合物的某一已知效果有实质性的改进或提高、具有基于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不能明确或者推论得到的用途或效果等。
5.判断化合物结构接近与否需要注意什么?
答:两种化合物结构上是否接近,与所在领域密切相关。通常,结构接近的化合物应当具有相同的基本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但是,具有相同的基本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并不意味着两种化合物必然为结构接近的化合物。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刘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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