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全文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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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律师

第八章  质押业务处理

质押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 各类业务主体均可作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 质押申请日期<=质押解除日期<票据到期日;
  • 票据上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一、质押的处理

(一)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的处理。

 1.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的业务处理。

当票据在以下状态时持票人可对该票据发起质押申请:

  • 提示收票已签收;
  • 转让背书已签收;
  •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
  • 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 回购式贴现赎回已签收;
  • 买断式转贴现已签收;
  • 回购式转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 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已签收;
  • 买断式再贴现已签收;
  • 回购式再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
  •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已签收;
  • 质押解除已签收;
  • 央行卖票已签收。

出质人选择需办理质押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申请信息。质押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 电子票据号码;
  • 票据金额;
  • 出质人名称;
  • 出质人账号;
  • 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 出质人类别;
  • 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 质权人名称;
  • 质权人账号;
  •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 质押申请日期;
  • 出质人电子签名。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出质人备注”项。

出质人接入点依据质押申请信息,组成“质押申请报文(018)”,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质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出质人质押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质人接入点发送的“质押申请报文(018)”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质押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同时向质权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出质人接入点发送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若检查失败,则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 “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质权人接入点接收质押申请的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质权人名称、行号和账号字段,向质权人展示该质押申请并通知质权人回复。

检查未通过的,则组成“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然后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处理结果。

(四)质权人回复质押申请的处理。

1.质权人回复质押申请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可以选择对质押申请签收或驳回。

质权人签收质押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申请回复信息。质押申请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 电子票据号码;
  • 票据金额;
  • 质权人账号;
  •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 质权人类别;
  • 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 回复日期;
  • 质权人电子签名;
  •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签收质押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质权人驳回质押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 电子票据号码;
  • 票据金额;
  • 质权人账号;
  •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 质权人类别;
  • 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 回复日期;
  • 质权人电子签名;
  •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驳回质押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质权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作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质权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质权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做不同处理:质权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质权人回复为“驳回”的,则在内部系统作相应记录。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若质权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作为内部质押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申请回复的处理。

1.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来的“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则将该报文转发至出质人接入点,并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检查未通过的,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同时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2.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质权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若质权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出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出质人接入点接收质押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清分失败回复报文(035)”,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质押已签收”;若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 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申请前的状态。

出质人接入点将质押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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