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全文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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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律师

二、质押解除的处理

票据质押背书后,自出质日至到期日前一天,质权人可向出质人发起质押解除业务申请。

(一)质权人发出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1.质权人发出质押解除申请的业务处理。

票据在“质押已签收”状态时可对该票据发起质押解除申请。

质权人选择需办理质押解除的电子商业汇票,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解除申请。质押解除申请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 电子票据号码;
  • 票据金额;
  • 质权人账号;
  • 质权人开户行行号;
  • 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
  • 质权人类别;
  • 质押解除申请日期;
  • 质权人电子签名。

质权人还可选择填写“批次号”和“质权人备注”项。

质权人接入点依据质押解除申请信息,组成“质押解除申请报文(019)”,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申请确认的业务处理。

质权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通知质权人质押解除申请处理结果。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质权人接入点发送的“质押解除申请报文(019)”后,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质押解除申请信息入库,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同时向出质人接入点转发“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失败的,则向质权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 “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并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三)出质人接入点接收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通用票据转发报文(034)”,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待签收”,并根据报文中的出质人行号和账号字段,向出质人展示该质押解除申请并通知出质人回复。

(四)出质人回复质押解除申请的处理。

1.出质人回复质押解除申请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日前选择对质押解除申请签收或驳回。

出质人签收质押解除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质押解除申请回复信息。质押解除申请回复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 电子票据号码;
  • 票据金额;
  • 出质人账号;
  • 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 出质人类别;
  • 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 回复日期;
  • 出质人电子签名;
  • 标记为“签收”的回复标记;
  •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签收质押解除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应自行填写或确认由其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填写的以下内容:

  • 电子票据号码;
  • 票据金额;
  • 出质人账号;
  • 出质人开户行行号;
  • 出质人类别;
  • 出质人组织机构代码;
  • 回复日期;
  • 出质人电子签名;
  • 标记为“驳回”的回复标记;
  • “开户机构代理回复签章”的代理回复标识或“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的,第(10)项必须填写为 “票据当事人自己签章”的非代理回复标识。

出质人还可选择填写“回复人备注”项。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出质人的回复,组成“通用回复报文(031)”,并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2.出质人接入点收到回复确认的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做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出质人。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根据出质人回复为“签收”或“驳回”做不同处理:出质人回复为“签收”的,则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已签收”;出质人回复为“驳回”的,则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

若收到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则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

若出质人为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收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返回的“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后,以此作为内部质押解除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收到出质人接入点发送的“通用回复报文(031)”,进行检查。

检查通过的,将通用回复信息入库,同时根据回复标记为“签收”或“驳回”对票据状态进行更改:

若出质人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解除已签收”;若出质人驳回,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同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质权人接入点转发“通用回复报文(031)”,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成功”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检查未通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保持原票据状态不变,向出质人接入点返回报文处理码为“失败”的“通用确认报文(033)”。

(六)质权人接入点接收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的处理。

若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则将票据状态修改为“质押解除已签收”;若质权人接入点收到回复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 则将票据状态回滚为“质押已签收”。

质权人接入点将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质权人。

(七)质押解除未完成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处理。

在票据到期日前,如质权人未发出质押解除申请、出质人驳回质押解除申请或出质人未回复质押解除申请,即票据状态处于“质押已签收”、“质押解除待签收”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如下处理。

票据到期日日初,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将票据状态更改为“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并向出质人接入点和质权人接入点分别发送“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到期日后(含到期日),质权人可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起提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示付款申请,相关业务处理详见“提示付款业务处理”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出质人接入点和质权人接入点收到“票据状态变更通知报文(040)”后,修改票据状态为“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并通知出质人和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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