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免费下载)

文章摘要:

监理人进场的监理人员须满足其投标文件的承诺,且此承诺视为最低要求。在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应适当增加监理人员数量,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员数量的增加,监理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此因素,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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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     XX项目工程

 监理专用合同

 

 

 

 

 

 

 

 

 

 

 

 

 

 

 

 

招  标  编  号:                                   

发   包  人:XXXXXX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202X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2(2)发包人:  XXXXXX有限公司     

1.1.3(1)工程: XXX          项目工程监理   

1.1.3(2)项目:

项目名称:   XXX            工程监理         

项目地点:    XXX                

项目规模:         

项目内容:包括XXX         项目工程范围内       施工(具体招标范围以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为准)全过程施工监理及缺陷责任阶段监理。

项目总投资:       万元 

1.1.4(2)缺陷责任期:       个月。

1.6.2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的期限:在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3日内

2. 发包人义务

2.2 监理人工作条件

发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发包人不向监理人提供设施、物品。监理工作所需的一切设施、设备和物品以及相应的使用和维修费由监理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总额中,发包人不予另外支付。

2.2 代表

发包人授权代表:        /        

3.监理服务

3.1 监理机构形式

(1)监理机构形式

本工程设置现场监理项目部

(2)监理人员设置

监理人进场的监理人员须满足其投标文件的承诺,且此承诺视为最低要求。在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应适当增加监理人员数量,施工高峰期监理人员数量的增加,监理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此因素,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3.2 监理服务范围

3.2.1 监理服务的工程范围:合同1.1.32)约定的工程范围

3.2.2 监理服务的工作范围:

(1)正常监理服务的范围: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监理服务期限内,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理、施工安全监理、环保监理、费用监理、进度监理、合同与信息管理及有关协调

(2)附加监理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① 由于非监理(含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原因导致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限延长,所延长的服务时间(超过2个月)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② 发包人书面提出正常监理服务范围以外的监理服务要求,监理人完成此项服务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③ 发包人书面提出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以外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完成此项工作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④ 发包人书面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而增加的投入应视为增加的监理服务;

⑤ 以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施工监理合同的规定而增加的监理服务。

⑥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范围:核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经常检查已完工程,重点是质量缺陷及修复情况,对缺陷责任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

3.3 服务要求

3.3.2 对第三方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

(1)监理人和监理人员应秉承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要求,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并在监理服务期间,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对本项目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环保进行全方位监理

(2)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聘请的咨询顾问的管理、监督、考核。

3.4 服务内容

其监理服务内容为:

(1)按监理合同要求建立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编制监理计划,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编制监理细则;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参加设计交底;

(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7)检查承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

(8)审核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

(9)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审核后予以批复;

(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2)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3)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4)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15)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6)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7)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8)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并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9)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20)审批工程原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21)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22)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2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24)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25)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

(26)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7)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8)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9)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0)签发单位或合同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31)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32)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33)审核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34)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35)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6)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37)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或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38)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39)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40)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41)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42)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43)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4)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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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监理人未履行监理责任,监理人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离岗,造成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损害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责任。

(4)因监理人的故意、恶意串通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实际损失。

(5)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若有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低于投标时的人员资格标准。若投标时享受AAA级或AA级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的从业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投标承诺到场的或更换低于投标时享受AAA级或AA级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则从业单位年度信用考核时直接考核定级为CC级,且项目部及其总监理工程师予评AA。

(6)监理人有6.1.1 条违约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

7. 争议的解决

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XXX人民法院起诉

8. 其他

8.1 奖励

8.1.1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降低了工程造价或产生了经济效益,发包人对监理人的奖励办法:      /   

8.1.2 优质监理服务奖励办法:    / 

8.2 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按照《福建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并按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要求的份数提供

8.3 补充条款(特殊条款)

8.3.1在施工期间,监理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工艺具有连续性(双班或三班)的工作,现场监理人员应安排轮班,这种具有连续性的施工管理轮班(或加班)和可能出现的、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加班不应以加班费或任何其它名义向承包人或委托人索取附加报酬。监理人应在进行监理服务费报价时综合考虑。

8.3.2本项目涉及生态红线,业主正在申请海域审批手续,若得不到审批许可,业主单位有权取消合同,但发包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8.3.3本项目涉及生态红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生态红线未调整到位前,除涉及生态红线部分工程暂无法施工外,具备施工条件的部分工程应无条件先行进场施工阶段监理,监理人就先行提供监理服务部分申请监理服务费(计量、支付计算方法为:每3个月应支付的正常监理服务费=施工单位已签订的3个月累计完成量×系数×80%,若该次申报的监理服务费超过主合同约定的三个月一次支付监理服务费,则按照主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费进行支付。注:系数=监理服务费/施工合同价,剩余部分合同额支付在红线解除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本项目若生态红线未能获得许可,业主有权取消该部分工程建设内容,并取消相应部分监理服务费。

8.3.4以上特殊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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