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争议中要不要发律师函,关键要理解律师函的作用。给对方以威慑。让对方了解争议的法律实质,其属于理屈的一方。保留证据。行使解除权,不安抗辩权等,设定期限,行使权利。
一些当事人,很喜欢让律师给对方发律师函。
有几个案子,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传票已送达对方的情况下,要求我发律师函给对方,以起威慑之效。仿若两军陈兵对阵,先来一个叫阵,打击对方士气。
还有几个案子,判决生效后,对方拒不履行,当事人要求我给对方发律师函,威吓若你拒不履行将如何如何。
还有一些人,十分怀疑律师函的作用。
认为已经跟对方催告、协商过“无数次”,即使发律师函,对方只会当耳边风吹过,无济于事。
在争议中要不要发律师函,关键要理解律师函的作用。
总的来说,律师函在解决争议时有以下几个作用:
- 给对方以威慑。对方收到律师函时即了解,你方已就该事咨询过专业律师,并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过分析,对方无胜算。若对方自知理亏,则会对其产生心里威慑。
- 让对方了解争议的法律实质,其属于理屈的一方。在律师函中,一般会简要分析双方的争议焦点,并进行法律分析,甚至引用相关法律条款,让对方知道若将该争议对簿公堂,其并无胜算。
- 保留证据。在由于对方违约,我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律师函起到催告对方履行,或者主张行使解除权的作用,可作为呈堂证供。
- 设定期限,行使权利。如第三条所述,在合同约定不明,或者合同约定需要催告的情况下,给对方发送律师函可设定要求对方履行的期限;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可要求对方提供合同履行的担保,或要求对方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在行使解除权时,可告知对方合同解除的条件或者期限。
- 勿谓言之不预,先礼后兵。让对方明白,若其继续置若罔闻,我方将正式采取法律行动,其将遭受更大损失。
所以,若已经正式采取法律行动,或者已经有了生效判决,多数情况下没有向对方发律师函的必要。
那么,发律师函时还要注意些什么呢?看下面我处理的这则真实案例。
案例:对方狐假虎威,我方敲山震虎
一制造业企业长期向某大型跨国企业供应原材料,但该厂一名业务不小心开罪了跨国企业该类材料的采购主管,后采购主管改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不再向该厂下单。对于该跨国企业尚欠的一百多万货款,该采购主管以该跨国企业发现工厂之前所供材料不合格,存在瑕疵,造成损失等各种原因要求折价,在三个月账期之后仍拒绝支付。
该厂老板找到我,我建议在正式起诉前可先向对方发律师函。后该厂业务将对方办公室地址及公司总经理姓名、联系方式发给我,让我将律师函寄给对方总经理。
我向客户解释,律师函应当直接发给采购主管。理由如下:
- 对方主张所供产品不合格,其证据缺乏证明力。其拖欠货款的原因,是因为采购主管对工厂不满意。因此很大可能整件事是采购主管一人炮制出来的,其根本未向财务部门请款,对方企业的其他负责人员对工厂并无意见,总经理可能根本不知道该事。
- 该跨国企业几乎每1-2年就会更换采购主管,在对方更换采购主管后,工厂仍有机会向其供货。若将律师函直接发送给对方总经理,则将本属于私人之间的矛盾上升为公司之间的争端,工厂很可能被拉入黑名单,以后更换的采购主管也不会向工厂下单。
- 对方采购主管是该事的主导者,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该批原材料早已投入使用,并未产生任何损失。因此,只要采购主管愿意请款,工厂很顺利就能拿到货款。
- 当采购主管收到律师函,即会明白我方即将采取正式的法律行动,且若将该争议诉诸法律,对方必败无疑。届时,其向公司上层隐瞒事实真相的原因也将公之于众。
最终,客户采纳了我的建议,直接通过EMS将律师函快递给对方采购主管,除告知对方若我方起诉,其必败之外,还要求其自行将该律师函转交给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之前对工厂催款不理不睬,已读不回的采购主管在收到律师函的当天上午即联系客户,要求约个时间“谈”(谈判)一下。这下,我们知道该采购主管确实是在狐假虎威。在之后的谈判中,客户要求全部货款一分不少,对方无奈之下只能答应。
关于律师函,您还有一些什么建议或经验教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