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票据权利与基础法律关系竞合的处理,票据拒付或者丧失票据权利后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其前手为实务中的主流观点
票据权利与基础法律关系竞合的处理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以票据支付价款但并未约定背书转让票据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持票人请求承兑被拒付后,能否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前手,在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案例
在江苏省某法院判决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出票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兑付到期票据,原告在向其后手清偿后获得票据权利,但未选择行使票据再追索权,而是选择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其前手。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公司就合同约定的款项,应及时、有效地向原告公司进行支付。在货款支付的履行上,被告公司在最后的付款以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在案涉承兑汇票不能兑付时,原告公司可选择行使票据的追索权或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被告公司主张进行救济。本案中,原告公司以定作合同关系即基础法律关系向被告公司进行主张,在双方均确认案涉承兑汇票无法兑付且原告公司已经向票据后手支付相应价款的情形下,应当认定被告公司以案涉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的行为并非有效履行。
律师意见
目前,认可持票人可选择基础法律关系起诉其前手为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因此,当持票人因各种原因丧失票据权利时,可选择以其直接前手为被告,以基础法律关系的案由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