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票等票据被拒付后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文章摘要: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提起诉讼,一般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指定法院几种管辖的,应向该集中管辖法院起诉

票据追索

根据法律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那么,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向哪家法院起诉呢?

一般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起诉多个票据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意味着有多个被告,则可以任选一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即可。

对于一些重大的票据纠纷案件可以集中管辖。集中管辖是指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华夏幸福票据案件,恒大商票案件都被要求集中管辖。

被集中管辖的票据追索案件,持票人需直接向指定几种管辖的法院起诉。

|分类目录:债权债务 |公司法 |合同纠纷 |票据律师 |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