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条的出具与债务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存在不同,先欠款后书面确认的为欠条,先形成借款合同,后交付金钱为借条,欠款可转换为借款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形式不同,内容不同,对应的法律关系不同,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也会有不同的影响。借款合同是以合同的形式,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合同当事人就是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人,借款合同对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具体时间一般都有约定,通常是借款合同成立在先,出借人提供借款在后。借款合同对应借贷关系。而欠条通常是由债务人单方出具,内容上有的载明债权人,有的不记载,不记载债权人的情形下,持有欠条的人即被认定为债权人。欠条通常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记载,即产生债权债务的事实发生在先,欠条形成在后。欠条对应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包括多种类型,可能是基于借款,也可能是基于买卖(如欠付货款、违约金),欠条是对这些基础性法律关系的处理和确认。
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并约定一定期限,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所以出借行为和还款行为是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若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还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有没有生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基本事实就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出借人对实际发生了出借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以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实际主张是包含借款、欠款、买房款、货款等多个基础法律关系,而被告以借贷关系予以抗辩的,法院仍应按照基础法律关系予以审理。
欠款可转化为借款
欠款可能来源于需返还的投资款、未支付的货款、以及其他债务,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以写借条的形式将欠款全部转化为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律师注:名为借贷,但实际为投资、买卖等法律关系,且先签借条。此种情况不视为民间借贷。】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若通过后补借条的形式确认欠款,则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