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金融借款合同到期后,在借款人欠付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外,还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下,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违约金→主债务
当事人对还款的清偿顺序未作约定,金融借款合同到期后,在借款人欠付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外,还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下,其抵充顺序如何认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明确:
应按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违约金→主债务确定清偿抵充顺序。
利息与违约金均系资金占用损失或使用利益,实践中普遍存在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名词混用的情形,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也往往存在重合。因此,金融借款合同中,宜将违约金与利息作同一类概念考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看,应倾向于保护守约方。由于借款人违约在先,应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先抵扣违约金再冲抵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