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费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营养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依据及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医疗费
赔偿依据:“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标准: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二) 误工费
赔偿依据:“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 (1)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确定误工时间天数,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日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三) 护理费
赔偿依据:“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四) 交通费
赔偿依据:“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标准:交通费=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 住院伙食补助费
赔偿依据:“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六) 营养费
赔偿依据:“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标准: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七) 残疾赔偿金
赔偿依据:“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一级伤残为100%,二级为90%,以此类推)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 残疾辅助器具费
赔偿依据:“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参考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计算标准:依照各省市的规范性文件适用,视情况严重程度1000元到100000元不等
(十) 丧葬费(伤亡)
赔偿依据:“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标准: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一) 被扶养人生活费
赔偿依据:“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计算标准: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至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至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十二) 死亡赔偿金(导致死亡)
赔偿依据:“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赔偿年限就减少一年,赔偿年限最少不低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