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费收费标准;仲裁撤案退费标准;仲裁撤案可以退多少费用
第一条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第四条第 1、2 项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四条第 1、2 项所涉争议案件的退费
1、仲裁庭组成前撤案的,立案费的二分之一和仲裁费的三分之二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撤案的,立案费不予退回,仲裁费的二分之一退 回。
3、仲裁庭开庭后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费。情况特殊的,立案费不予退回, 仲裁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仲裁费的五分之一。
第二条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第四条第 3 项及《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四条第 3 项所涉争议案件的退费
1、仲裁庭组成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全部和案件处理费的二分之一退回。
2、仲裁庭组成后至开庭前撤案的,案件受理费的二分之一和案件处理费的 二分之一退回。
3、仲裁庭开庭后撤案的,一般不予退费。情况特殊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 回,案件处理费可视具体情况酌退,但所退费用不高于处理费的五分之一。
第三条《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第(五)款所涉撤案的,是否退费以及情况特殊的仲裁案件的退费,由仲裁委员会酌情决定,但所退费用不高于仲裁费的 五分之三。
第四条 当事人预缴的仲裁费少于人民币 5100 元的,是否退费以及情况特殊的仲裁案件的退费,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酌情决定。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仲裁申请”包括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被申请 人提出的仲裁反请求。
本暂行规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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