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仲裁收费标准,仲裁申请的提交,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程序,仲裁异议,仲裁上诉
第六十四条 规则的解释
(一)本规则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条文标题不用于解释条文含义。
(三)除非另有声明,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文件不构成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五条 规则的正式文本
仲裁委员会公布的本规则的中文、英文以及其他语言文本,均为正式文本。不同文本的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六条 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规则施行前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仍适用受理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费用表
[本费用表适用于本规则第四条第1、2项仲裁案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 仲裁费用(人民币) |
1,000,000元以下 | 争议金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0元 |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 3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 13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 2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50,000,001元以上 | 61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以上部分的0.5% |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秘书处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照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费用表
[本费用表适用于本规则第四条第3项仲裁案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的通知,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规则第四条第3项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 |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
100,000元以下 | 100元 |
100,001元至200,000元 | 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
200,001元至500,000元 | 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
500,001元至1,000,000元 | 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
1,000,001元以上 | 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
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 |
争议金额(人民币) |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
100,000元以下 | 1,250元 |
100,001元至200,000元 | 5,000元 |
200,001元至500,000元 | 5,00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
500,001元至1,000,000元 | 11,00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
1,000,001元至3,000,000元 | 18,5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
3,000,001元至6,000,000元 | 28,500元+争议金额3,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5% |
6,000,001元至10,000,000元 | 42,000元+争议金额6,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 | 58,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
20,000,0001元至40,000,000元 | 88,000元+争议金额2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
40,000,001元以上 | 128,000元+争议金额4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15% |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秘书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金额。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