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全文

文章摘要:

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合同权利和义务,使用对象,聘用合同的解除,订立直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事实聘用关系

法律法规

20、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单位合并、分立、精简机构编制、调整结构布局等情形。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其他就业岗位,并协商变更聘用合同,不得因原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者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1、双方当事人依据《聘用合同办法》约定服务期的,受聘人员仍然可以依据《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但是除第三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依据《聘用合同办法》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依据《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第一项情形除外),可以要求受聘人员承担违约责任。
22、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制定人员分流方案,人员分流后办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
23、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形成的事实聘用关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自始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聘用关系。
(2)由于受聘人员的原因,双方自始未订立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聘用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受聘人员仍在继续工作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双方均可以依据《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终止聘用关系。
24、聘用关系解除(终止)后,个人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工作移交、财物归还等各种手续;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转移人事档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或封存及其他相关手续。任何一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计发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月工资基数,是指国家统计部门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确定的项目,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五、其他
26、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文本。
27、《聘用合同办法》实施前,根据市人事局发布的《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沪人[1995]165号)订立聘用合同并已经生效的,原聘用合同仍然有效。
依据沪人[1995]165号文订立的聘用合同,其医疗期标准按照本《意见》第18条的规定执行。
28、中央及外省市在沪事业单位,可参照《聘用合同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9、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的专职人员,以及居民委员会聘用的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参照《聘用合同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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