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还款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法院观点)

文章摘要:

借款人提前还款,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上海高院:可予以支持,但应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法律顾问

借款人提前还款,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可予以支持,但应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首先,借款人的提前还款打乱了出借人的资金安排,将导致出借人无法取得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损害了债权人的期限利益。其行为性质属于违约,出借人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从法律对提前还款行为的规制来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对提前还款情形下当事人调整利息计算期间的约定明确予以认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也规定债务人应负担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而合同明确约定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可视作当事人提前约定了债权人损失的计算方式。从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借款人合法利益的角度看,法院可通过审查出借人是否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等具体事实,综合认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及具体赔偿金额

|分类目录: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金融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