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法院:裁判错误,撤销

文章摘要:

超过退休年龄很难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进城务工农民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应给予特别保护,认定为工伤

上海律师-超过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法院:裁判错误,撤销

按法律规定,超过退休年龄很难认定劳动关系

在一般的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赔偿案件中,员工一旦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一般认定为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一字之差,员工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却天差地别。若员工与企业之间为劳务关系,则不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保护。意味着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伤亡等事故,也只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或侵权关系主张赔偿,而不能获得工伤赔偿。

 

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许许多多的农民工朋友进城务工,时至今日许多人早已过了退休年龄,他们为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由于历史原因他们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没有养老金。若将这部分人完全排除在《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则进城务工农民一旦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失去生存基础。近年来,许多部门在探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都出台过相关文件,规定在建筑工程领域,为了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要求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农民工朋友不管是否超过退休年龄,都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在回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明确答复“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但是,有许多地方部门或基层法院在此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认为一旦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朋友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通过上诉、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超过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法院:裁判错误,撤销

 

案件基本事实

李X妹出生于1964年12月27日,通过应聘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7日在江西XX公司工作,职位是保洁员,月薪为2800元。2018年12月7日,李X妹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后经吉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8〕第001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李X妹不负事故责任。2019年11月18日,罗X生、罗X忠、罗X娟、罗X萍、尹X莲向吉安县人社局申请关于李X妹的工伤认定,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2019年11月21日,吉安县人社局受理了罗祥生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吉安县人社局对建树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19年12月2日,吉安县人社局作出吉县人社伤认字〔2019〕第6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一审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吉安县人社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江西XX公司诉请撤销上述决定,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吉安县人社局作出的吉县人社伤认字〔2019〕第61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该案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工伤认定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X妹系下班途中受到非其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其所受到的伤害符合该条例的规定。虽然李X妹入职时已达退休年龄,但其作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劳动的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不能包括李X妹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及(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李X妹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江西XX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李X妹的工伤保险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成立。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吉安县人社局根据(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作出工伤认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认定错误。江西XX公司的一审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20)赣0803行初72号行政判决;

驳回江西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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