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绝大多数计算机软件都具有依托网络环境运行的特性,因计算机软件侵权引发的纠纷必然与网络具有一定关联。那么是否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案件都适用上述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呢?下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两则裁定来进行解读。值得注意的是,该两则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同一法官作出,时间仅相差20天,说理详细,理由充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案例一: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被侵权人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上海沐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选择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腾讯一如既往的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异议被驳回后选择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指控通过腾讯计算机公司网站下载腾讯模拟器软件并从其经营的https://myapp.com网站下载安装沐瞳公司、沐龙公司的游戏后,用户可打开游戏且在域外网络环境下运行游戏,故本案主要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且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损害结果均直接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当然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发生在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沐瞳公司、沐龙公司指控的标的内容既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根据上述规定,应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内容确定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沐瞳公司、沐龙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本案其他标的内容包括侵害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纠纷的一审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住所地等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一般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被侵权人所在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在成都盛世普益科技有限公司诉联合信用征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选择在其所在地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
盛世普益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开发完成了普益标准金融数据平台V3.0软件(以下简称涉案权利软件),于2019年10月15日进行了公开发表,并于2019年12月23日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证书》。盛世普益公司系涉案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联合信用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与盛世普益公司进行合作商谈,期间盛世普益公司提供了多个试用账号登录、数据直连方式以供联合信用公司了解涉案权利软件运行的情况、数据概况等核心内容,同年8月因联合信用公司的原因致合作终止。之后,盛世普益公司发现联合信用公司于2020年9月8日上线的被诉侵权软件提供的银行理财类服务与涉案权利软件的模式、架构等具有较高相似性。联合信用公司的行为不仅仅构成对盛世普益公司涉案权利软件的侵权,更通过盛世普益公司之前积累的市场知名度与客户资源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与盛世普益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已给盛世普益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程度的损害。
被告联合信用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纠纷,管辖地仅包括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联合信用公司的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而盛世普益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另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并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管辖范围内。要求将本案应当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裁定被告异议成立,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是否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规定,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应根据原告所指控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结合证明管辖事实的初步证据予以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发生地,通常来说,侵权人一旦实施了侵权行为,则侵权结果将相应产生。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被侵权人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往往关联不大。
计算机软件具有依托网络环境运行的特性,因计算机软件侵权引发的纠纷必然与网络具有一定关联,但并非所有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均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本案中,依据盛世普益公司的诉讼请求,联合信用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主要是抄袭被诉侵权软件,有待查明的基础事实是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权利软件是否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可见,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并非通过信息网络完成的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盛世普益公司住所地与被诉侵权行为的关联性不大,本案不宜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来确立管辖。盛世普益公司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应由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意见
在诉讼中,当事人都想选择对自己更为便利的法院起诉,不想去“客场”作战。因此一旦被对方在“客场”起诉而可以争取移送到本地法院“主场”的,则尽可能提起管辖权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在侵权类案件中,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在侵权类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三个地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基于信息网络侵权类案件的特殊性,民诉法解释特别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
在实务中,判断一项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类案件往往比较困难。如上述两个案例存在诸多类似之处,但法官通过定性,认定第二个案例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虽然通过该软件提供的服务必须依赖于网络,但侵权行为并非通过网络完成,因此不适用关于网络侵权管辖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