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范本(适用于公司客户);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合同
(适用公司类客户)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您与除本合同相对方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 向 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委托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受托行(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有效地运用自有资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行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给借款人,并协助收回贷款。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二章 贷款用途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贷款用途为 ,受托行不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未经委托人及受托行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
第三章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 金额为(大写) 。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如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调整利率,需提前 日书面通知受托行,受托行自通知指定日期按调整后的利率开始计息。上述约定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
(1)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2)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3)利随本清,还本时一次性偿付利息。
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第七条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第八条 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借款人应按照应付未付利息金额的日万分之 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受托行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可代委托人收取违约金。
第五章 账户开立
第九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收取贷款本息和支付手续费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行开立委托贷款账户(以下称“借款人账户”),用于接收贷款和还本付息等。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第十一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之前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受托行指定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受托行收到委托人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任何情况下借款人每次贷款额不得超过委托人存入受托行指定帐户上的存款余额。如帐户存款余额不足,而借款人申请发放贷款的,受托行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
1.一次性发放,发放日期为 年 月 日
2.分次发放,具体发放金额和发放日期如下:
第一次发放:
(1)发放金额为:(大写): ;
(2) 发放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次发放:
(1) 发放金额为:(大写): ;
(2) 发放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三次发放:
(1) 发放金额为:(大写): ;
(2) 发放日期为 年 月 日。
若遇发放日为非受托行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受托行工作日。
第十二条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贷款。
第七章 还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下列第 项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还本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受托行指定账户。
1.一次还本,借款人应于 年 月 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2.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第一次还本:
(1) 偿还本金金额:(大写): ;
(2) 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次还本:
(1) 偿还本金金额:(大写): ;
(2) 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三次还本:
(1) 偿还本金金额:(大写): ;
(2) 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若遇还款日为非受托行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受托行工作日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行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如果在任一还本付息日,借款人所偿还的一笔款项不足以偿还当期到期应付款项,则该笔款项应首先被用于支付应付的费用,然后用于支付到期利息,最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七条 借款人经同意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首先用来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即按倒序还款,委托人与受托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委托人与受托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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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 份、委托人 份、受托行 份,公证机关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加盖名章):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加盖名章):
受托行(签章):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加盖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