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审查和裁判原则

文章摘要:

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合同,法院审查重点为利益显著失衡;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以及利用受损害方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利用受损害方缺乏判断能力。撤销权有期限限制

法律法规

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审查要点】

(1)客观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著失衡;二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2)主观要件: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受损害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受损害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具体为:

一是利用受损害方处于危困状态;

二是利用受损害方缺乏判断能力。

【注意事项】

(1)在判断是否构成显著失衡时,应根据各种交易关系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特别要通过考虑供求关系、价格涨落等各种因素,判断利益的失衡是否达到"显著"的程度。

(2)行使该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

(3)乘人之危不再是可撤销事由的一种独立类型。

(4)如果主观要件除了上述两种典型情形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认定构成显失公平的,情形应与受损害方处于危困状态情形或者缺乏判断能力情形相类似,否则不能适用显失公平规则处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注意事项】

(1)适用上述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形为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不包含胁迫。

(2)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情形下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为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合同。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指销权消灭。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2.【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应当由当事人行使。当事人未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依职权撤销合同。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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