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MINI冰激凌事件看企业合规内控中如何避免消费者歧视

文章摘要: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对消费者采取歧视性的定价或者服务政策,不仅可能酿成重大的品牌危机,还可能因触犯法律而被处罚或起诉。

法律顾问

2023年4月18日在上海国际展览中心开幕的上海车展,为今年全球第一场A级车展,是疫情之后启动消费市场的重磅级展会。乘用车市场价格战的鼓声还在轰鸣,各大车企无不使出浑身解数以博得消费者青睐。宝马MINI因几个冰激凌被口诛笔伐,连续两次道歉似乎也未能取得公众谅解,以其意想不到的方式出圈并被推上热搜,成为一场重大的公关危机。

其实关于此类事件并不鲜见,前有苹果设置内外有别的价格和服务政策被批判,后有国际大品牌利用亚裔外貌特征拍摄含歧视性的广告被口诛笔伐。

笔者在各个机场候机时,经常碰到空姐将在经济舱队伍排队的老外领出来带到头等舱检录处优先办理登机。这种行为在经济学上是完全不合理的,因为航司国内航线的顾客主要是中国人,这些买经济舱的老外,并不会因为被格外优待而专门跑国内来买你的机票。与MINI的冰激凌发放一样,老外并不是其潜在的目标客户,并不会因为吃了个冰激凌而多买几辆MINI。这种令人反感的区别对待,除了热情好客的喜洋洋之外没有可以解释的理由。

我能理解有些领导或者“识大局”的工作人员将其解释为籍此给予外国友人良好的旅程体验,以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更好的吸引国外投资。

但这样的行为会使那些自视高人一等的老外更加骄横,而理性的外国投资者也不一定领情。

据说当初某跨国企业准备在中部某省会城市投资,当地各部门都非常重视,派专车接机,甚至采取封路措施,司机一路不管红灯绿灯风驰电掣将考察团送达目的地,充分展示当地对该企业的重视。但考察团转一圈后就匆忙离开,并取消了在当地投资的计划。当地领导很不甘心,打听其原因,对方回答说,虽然在当地我感受到了优待,但是我没有感受到公平。这次我是坐在专车上被优待的贵宾,谁知道我真金白银投进来后会不会变成被封在路上进退不能的那些人。

从社会心理学上讲,歧视是不同利益群体间发生的一种不平等的情感反应和行为。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对消费者采取歧视性的定价或者服务政策,不仅可能酿成重大的品牌危机,还可能因触犯法律而被处罚或起诉。

规制消费者歧视行为的法律规定

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务、合规内控人员及企业法律顾问应了解关于规制消费者歧视的以下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

《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反垄断法》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关于价格操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在明确无相反证据证明价格限制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下,将前述市场份额规定为15%(包括品牌商控制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其他实体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之和)。

针对若干行业出台的部分反垄断指南中已经明确了适用豁免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上限,例如《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和《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均将这一数值设定为30%。

 

针对大数据时代利用算法推荐实施消费者歧视行为的法律规定

大数据时代,数据被称为“新石油”,成为市场经营主体竞相争夺的新兴生产资源,可谓得数据者得市场。

随着算法被广泛运用于商业交易中,具有技术和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尤其是互联网企业频繁使用算法技术在信息采集、特定推送与个性定价等交易阶段实施算法歧视行为,掠夺消费者剩余价值,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从市场垄断中攫取利润。

在对消费者信息进行采集时,互联网企业常以消费者“数字画像”为基础利用算法技术“擅自”进行“消费偏好测试”,主动诱导消费者实施非理性消费特定推送表现为平台仅推送商家支付高额广告费的商品,或反复推送基于消费者浏览数据判定为高关注度的商品,导致“信息茧房”。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 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的原理、目的和意图

– 不得根据消费者的交易习惯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向用户提供关闭算法推荐技术和/或自动化决策系统的选项

– 不得操纵检索结果排序以影响公众舆论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发布《上海市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指引(试行)》规定:

不得利用算法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平台经营者应用算法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实施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对消费者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不得利用算法对消费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平台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算法应用时,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保证算法应用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交易机会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不得利用算法仅向消费者提供针对其个人特征选项的搜索结果。

 

跨国企业应遵守联合国关于良好商业实践的相关准则

《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由联合国大会于2015年12月22日第70/186决议通过,其中第四条“良好商业做法的原则”(b) 商业行为。规定:企业不得对消费者采取非法、不道德、歧视性或欺骗性做法,如侮辱性的营销策略、粗暴的收债方法或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不必要风险或损害的其他不当行为。企业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应适当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以保护消费者为己任。

|分类目录:侵权 |公司法 |律师咨询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