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内停车车辆受损是否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需要视情况而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小区内停车,向物业公司缴纳了停车费,但车辆受损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能否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小区内的车辆受损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被他人人为损坏,物业积极配合仍无法找到肇事者。如被其他车辆刮擦,被他人划车、打砸。
二、被小区内公共部位的物件脱落致损。如墙体或构件脱落砸坏车辆。
三、被他人人为损坏,物业拒绝提供监控录像、巡查记录等致使无法找到侵权人。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物业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第一种:当事人以保管合同纠纷起诉
案例:(2017)沪民申809号
法院认为:车主虽缴纳临时停车费,但并未将车辆交付给物业公司,双方之间的关系显然不应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
案例:(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38号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上诉人将车辆停放在被上诉人管理的场地,并未向被上诉人交付车辆及钥匙,取回时并非由被上诉人交还车辆,而是从该场地自行取回,被上诉人所约定收取的费用也无法与车辆保管义务形成对价,因此,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保管关系缺乏依据。
当事人以合同违约起诉
案例:(2022)沪01民终3523号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协议》并未约定物业公司负有管理维护监控设备的责任,仅约定车主负有支付停车费的义务,物业公司承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义务,上述两项义务构成合同对价。
第二种:以财产损害纠纷起诉
案例:(2022)沪02民终3937号
根据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中,涉案空调外机装饰框安装于建筑物外立面,年久失修,已对小区居民构成安全隐患。凯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应当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的侵权责任。
第三种: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
案例:(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205号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虽然并无保管业主车辆之责,也无证据证明金地物业对车辆受损负有直接责任,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金地物业除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的附随义务。本案中,金地物业已履行了巡逻、监控等义务,作为掌控信息资料的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潘某发生车损后,物业公司有能力提供相应的监控资料,以协助业主查清事实,或如实开具证明,供业主进行保险理赔。但物业公司既未向潘某提供监控资料,亦未配合潘某进行理赔,致潘某有实际损失。原二审鉴于本案查明的事实,判令物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