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文章摘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二年内三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随意殴打他人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或者随意殴打他人达到三次,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有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有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在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例如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等。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纠集他人三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同样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利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或者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此外,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综合考虑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情形、危害后果、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①因日常生活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寻衅滋事,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②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寻衅滋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③未成年人向其他未成年人强行索要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少量钱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中两项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②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③寻衅滋事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

④曾因寻衅滋事或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⑤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具体情形举例

1.行为人殴打被害人,如果事出有因,或者此前双方已有矛盾,或者事发时因被害人言语不当等原因引起,不应定性为“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

2.行为人多次追逐、拦截他人夺取经济价值较低的财物,其主观目的不在于被害人财物自身所附着的经济价值,而是为了满足自身癖好,对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影响远超于所造成的财物价值损失,实质上是一种破坏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即使未对被害人实施较高程度的暴力,也应当认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3.在事态已平息、纠纷已中止、双方已分开的情况下,行为人仍小题大做,借题发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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