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律师提醒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金融机构为贴出人,中国人民银行为贴入人。
一、 再贴现的对象
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准备金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和其他允许办理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再贴现业务。
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金融机构为贴出人,中国人民银行为贴入人。
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必须是贴出人持有的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
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二、 再贴现类型及计息规则
再贴现分为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
买断式再贴现的计息规则为:按日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计息期间为买断式再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期间。
回购式再贴现的计息规则为:按日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再贴现利率。回购式再贴现发放时的计息期间为回购式再贴现日至赎回截止日的期间,该利息由贴出人支付,中国人民银行收取;回购式再贴现赎回时的计息期间为回购日至赎回截止日的期间,该利息由中国人民银行退付给原贴出人。
三、 再贴现的业务处理
(一) 再贴现申请。
1.提出书面申请。贴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后,还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再贴现申请书(见附)。申请书主要包括再贴现类型、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信息以及申请再贴现用途等内容,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2) 再贴现凭证。贴出人根据电子商业汇票内容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留印鉴;
(3)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
2.贴出人发出再贴现申请。贴出人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再贴现业务处理手续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贴入人发出再贴现业务申请。该业务只能选择线下清算方式。
(二) 再贴现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收到贴出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1.货币信贷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调出需要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结合贴出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 贴出人是否具备办理再贴现的资格;
(2) 贴出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再贴现申请书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2.货币信贷部门对再贴现申请审查完毕后,进行审批。
货币信贷部门同意办理再贴现的,应打印出需办理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正面信息,确定再贴现利率、期限,并在贴出人提交的再贴现凭证上签署确认意见,同时将打印出的电子商业汇票作为附件以手工书面方式提交会计营业部门。若再贴现类型为回购式再贴现,还应与贴出人签订票据回购协议。
货币信贷部门不同意再贴现的,将贴出人的纸质申请资料退回贴出人。贴出人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不同意再贴现的审查意见,登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撤销该笔再贴现申请。
(三) 再贴现发放。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货币信贷部门提交的再贴现审批材料后,审查再贴现凭证是否加盖申请人预留印鉴。审核未通过的,通知申请人补盖预留印鉴。审核通过的,通过线下清算方式办理再贴现资金入账手续。
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已经办理再贴现审批手续的电子商业汇票,对电子商业汇票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会计营业部门依据货币信贷部门已签署“同意”审批意见的再贴现凭证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业务处理手续对贴出人发出的再贴现业务申请作签收处理,并计算出应收利息和再贴现实付金额,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再贴现(票面金额)
贷:XX存款账户(实付金额)
贷:再贴现利息收入
四、 再贴现到期收回的业务处理
再贴现到达规定日期,贴入人应及时收回再贴现资金。
买断式再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到达票据到期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清算方式。
(一) 线上清算方式。
1.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申请(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2.承兑人同意付款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后,根据大额支付系统“即时转账通知报文(CMT232)”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再贴现
3.承兑人拒绝付款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可向承兑人再次发起提示付款申请,也可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通用回复报文(031)”后,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出人发出追索通知(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追索业务处理),通知原贴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同意清偿申请。
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到原贴出人作出的同意清偿申请后,登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原贴出人账户扣划票款,通知原贴出人票款已扣划,并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同意清偿回复(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意清偿业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二) 线下清算方式。
1.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发出线下清算的提示付款申请(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业务处理)。
2.承兑人同意付款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查收承兑人划转的票款。收到票款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或同城票据交换
贷:再贴现
3.承兑人拒绝付款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可再次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申请;也可向原贴出人发出追索通知(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追索业务处理),通知原贴出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同意清偿申请。
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到原贴出人作出的同意清偿申请后,登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原贴出人账户扣划票款,通知原贴出人票款已扣划,并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同意清偿回复(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意清偿业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五、 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的业务处理
回购式再贴现业务进入赎回开放期,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在赎回开放期内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该业务可选择线上或线下清算方式。
(一) 线上清算方式。
1.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处理)。
2.原贴出人签收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线上清算结果通知报文(036)”后,并根据大额支付系统“即时转账借贷通知报文(CMT232)”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3.原贴出人驳回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通用回复报文(031)”后,重新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然后登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直接从原贴出人账户扣划再贴现票款,按合同约定收取未按期赎回的罚息。并通知原贴出人再贴现票款已扣收。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二) 线下清算方式。
1.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处理)。
2.原贴出人签收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标记为“签收”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查收原贴出人划转的再贴现票款,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3.原贴出人驳回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的,会计营业部门操作人员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打印标记为“驳回”的“通用回复报文(031)”后,重新向原贴出人发出回购式再贴现赎回申请,然后登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直接从原贴出人账户扣划再贴现票款,按合同约定收取未按期赎回的罚息,并通知原贴出人再贴现票款已扣收。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账户
贷:再贴现
原贴出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扣收款项不成功的,可行使票据处置权(业务流程详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业务处理手续)。
附:
再贴现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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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地址 | ||||
开户银行 | 存款户账号 | ||||
再贴现类型 | 再贴现利率 | ||||
再贴现日 | 回购日 | ||||
申请再贴现商业汇票共 张,合计金额 万元 | |||||
商业汇票号码 | 出票日 | 到期日 | 金额 | 收款人 | 承兑人 |
申请再贴现用途:
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