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范本,因债权的实现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债权转让的风险、成本,债权瑕疵等务必约定的明确清楚;并约定好交割的程序
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2] 年 月 日在[XX]签署
甲方: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负责人:XX
乙方: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
负责人:XX
鉴于:
1.甲方有意出让其部分不良资产债权,并就此展开了相关的竞价交易出售活动;
2.乙方愿意接受本协议项下的不良资产债权,并就此参加了甲方组织的相关竞价出售活动,经过公平、公正的竞价程序,乙方成为不良资产债权的受让方;
3.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已同意转让,且乙方已同意受让不良资产债权。
鉴此,甲、乙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1.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债权:指转让债权所包含的不良资产项下的债权人全部权利,包括截至基准日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应同时包括与债权相关的担保权益以及其他附属权益。
1.2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甲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1.3不良资产债权:系指截至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相关的其他权益的通称。
1.4义务人:系借款人、担保人以及上述主体的管理人、接管人或清算委员会(或清算组)的统称。
1.5资产文件:系指甲方所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不良资产债权项下权利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甲方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资产文件的范围之内。
1.6交易基准日:系指甲方确定的计算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22年2月24日24:00时
1.7权利转移日:指乙方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价款之日。
1.8交割日:系指交接期间最后一日。
1.9过渡期:系指交易基准目(不含该日)始至权利转移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1.10交接期间:指权利转移日次日至2022年月日,或本协议双方根据本协议第5条确定的其他日期。
2.不良资产债权转让
2.1转让标的
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是指本协议附件一《转让债权明细表》中所列的不良资产债权(包),该不良资产债权(包)截至交易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截至交易基准日的利息总额(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人民币),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该不良资产债权(包)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资产一并转让。
2.2不良资产债权的转让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权利转移之日,甲方将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
(1)甲方对于不良资产债权(包)的(现时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
(2)不良资产债权(包)所产生的到期或将到期的全部还款;
(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不良资产债权(包)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
(4)与实现和执行不良资产债权(包)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
2.3风险的转移和费用的承担
自权利转移日起,不良资产债权因意外事故或被征收、征用或其他并非由于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导致的减损、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乙方,与标的债权资产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垫付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价款及支付方式
3.1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乙方应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产权”)支付不良资产债权(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交易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
3.2付款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向江苏产权(交易电子平台)指定的专用帐户支付按照本协议第3.1条确定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与付款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竞价保证金
3.3.1双方确认,乙方已于2022年月日向江苏产权缴纳竞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3.3.2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将本协议第3.1条项下全部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应在乙方支付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竞价保证金退还至乙方账户。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保密承诺函》(附件四)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竞价保证金。另外,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与竞价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且乙方还应根据本协议第10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过渡期的不良资产债权管理
4.1过渡期的资产管理
4.1.1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至本合同生效日的期间内,甲方应在遵守所有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按照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对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标准继续管理和处置资产。
4.1.2自转让日次日起至交割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转让方除对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应进行任何主动处置,但因发生第4.1.4条约定的情形而进行处置的除外。
4.1.3在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执行时效、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
外。
4.1.4受让方确认,在合同签订日后,若转让方确有必要立即通过起诉、上诉或申请执行等司法途径维护其对债权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利或排除侵权损害的,转让方应在书面或口头告知受让方拟采取的权利维护方式及理由后,经受让方同意而立即采取合理行动。
4.2处置收入及处置费用
4.2.1在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至交割日(不含该日)期间内,若资产发生任何现金处置收入或处置费用(以权利人实际收
5到或实际支付的日期为准),在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时、全额支付完毕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交割日后15日内,将现金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差额支付给乙方。
如过渡期内的处置费用高于现金处置收入,则乙方同意在交割日后30日内,将相当于该差额的金额支付给甲方。
4.2.2交割日后,转让方取得的现金及非现金回收(包括孳生利息及相关权利),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受让方。
4.2.3就过渡期处置收入中的抵债资产(如有),甲方应于交割日向乙方进行交付,交付方式由双方商定。
4.3不承担责任
为避免任何疑义,双方确认,在自本协议生效日次日起至交割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对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对管理和处置的任何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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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XXX执一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业务合作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
(盖章)
负责人/授权签名人(签名):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签名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