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最终只能通过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则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各种档案查询,执行案卷线索分析等,查找对方的财产线索,不能将全部希望放在执行局的查控上。
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会使用“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总对总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部、人行、银保监等16家单位联网,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 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
在“总对总”系统页面,分为 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民政、税务、银行、车辆、婚姻、网络资金等九大板块。
网络查控系统由法院执行局掌握,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很多局限性。
1、查控系统实际未能覆盖所有银行,目前支持的银行大约200余家(数据常有变化),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国目前有4300多家银行)。所以,被执行人可能出现跨省、异地重新开户收款后进行销户以规避执行的情况,也可能在省域范围内的某些村镇银行开户收款后销户。全国很多小型银行,没有接入总对总系统,没法直接查询。当然系统也支持手动添加部分小银行,但前提是申请人提供相应的银行信息。
2、其只能查询发起查控那一刻的财产情况,针对之前和之后发生的或者已经转移了的,都会显示无。当然执行法官也可以勾选查询相应时间段内的银行流水,但实践中法官很少这样操作。
3、目前查控系统除了银行外,针对其他动产、不动产的跨省查询存在很大障碍。对于不动产查控,虽然不动产网络查控全国联网已经上线,但依然并不完善,经常有漏网之鱼。
4、执行法官每次操作查控系统时均需录入对应案号、证件等,不能用本案案号查询其他案件的当事人情况。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无法再次直接录入进行查控、不能再次发起网络查询,若再次发起查询,只能重新恢复执行后才能查。而申请人想恢复执行,除非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不然是不可能的。
5、法院发起银行网络查控,接收查询的主体不是直接向人民银行,而是批量的、选择性的向银行发送协查。所以,可能会出现发起的查询信息存在缺失,也可能因为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信息遗漏(如:执行法院在上海,被执行人在安徽,而法院并未向安徽省域内的一般性银行机构发起查询,将直接导致该部分信息遗漏)。
6、社保、商业保险、公积金网络查控难度较大,不准确。执行中最好通过其他途径核验,然后通过调查令调取。
7、查控系统无法直接查询离婚档案。
8、查控系统无法直接查询户籍关联信息。
9、查控系统无法查询有线电视、网络开户信息。
10、查控系统不能直接查询工商档案。
11、查控系统不能直接处理限制出境,需另发协助通知。
因为“总对总”系统存在一定的查询漏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建立了三级(省、市、县)“点对点”查控,实现对本省辖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形成了对“总对总”的补充。但总的来说,因为目前针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尚不十分完善,案件胜诉后的执行都存在很大的难度。
律师建议
如果涉及标的额比较大的交易项目,在签订合同或者交易的过程中,需要事先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若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一定要做好风险防范,采取分批付款、分批交付,设定抵押、担保,或者要求对方向银行开具独立保函的形式完成交易。
若最终只能通过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则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各种档案查询,执行案卷线索分析等,查找对方的财产线索,不能将全部希望放在执行局的查控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