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差别兼论专利权利要求扩大保护范围和稳定性的写法

文章摘要: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采用功能性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写法,能够最大程度的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增加专利权的稳定性

专利patent

律师前言:

一般的专利侵权纠纷要求主张权利方举证证明对方所使用的技术、或者制造的产品、或者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自己合法拥有的专利权。

但《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该条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要求被诉侵权方主动证明其未侵犯对方所主张的专利权。

另外,在专利申请时的权利要求写法,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非常重要。采用功能性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写法,能够最大程度的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增加专利权的稳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若专利权利要求仅一项,采取笼统式写法,则被诉侵权方只要其中一项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或者缺少1,2个技术特征,均不构成侵权。

下面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明专利侵权的一则裁判案例: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164号

案件基本事实

巅某公司为一项名为一种超大型漂浮护舷组合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共1项,内容为:“1.一种超大型漂浮护舷组合装置,包括漂浮本体和填充碰垫,所述填充碰垫通过链条连接悬挂在漂浮本体上,所述链条上穿有橡胶套管,链条与链条间通过卸扣固定;所述漂浮本体包括法兰、筒芯、内层橡胶、高弹性泡沫体、外层橡胶,所述筒芯两端设置有法兰,所述筒芯外围由内到外依次设置有内层橡胶、高弹性泡沫体和外层橡胶;所述填充碰垫由内到外依次设置有内层橡胶、高弹性泡沫体和外层橡胶;所述外层橡胶内含有骨架层;所述填充碰垫紧密分布在漂浮本体周围。”

2020年5月,中某公司发布“MV-30-填充碰垫-竞争性谈判”。同月,巅某公司向中某公司发送函件,告知其拥有符合要求的某种产品的专利权。

2020年6月,巅某公司再次向中某公司发送“关于大连中某海运重工有限公司中标结果的疑义”函件,主要内容为:本次中某公司招标的项目,核心技术要求是每个碰垫由二个部分组成……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企业侵犯涉案专利,对侵权的企业,不但侵权方违法,也会追溯到使用该产品的单位。

2020年6月3日,中某公司与长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中某公司向长某公司购买“填充碰垫”两个,单价98万元。

巅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长某公司、中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310348308.0、名称为“一种超大型漂浮护舷组合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的行为,即长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已经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中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

2.长某公司、中某公司赔偿巅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诉讼过程中,巅某公司提交了中某公司招标技术规格书、长某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图纸及被诉侵权产品照片用于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鉴定机构要求进行破坏性取样,中某公司要求原告提供80万元的担保金,巅某公司不同意提供担保。

一审法院判决巅某公司败诉。

巅某公司不服,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判决认为:

巅某公司主张,涉案专利为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应当由长某公司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的证明。对此,本院认为,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中,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超大型漂浮护舷组合装置,并对该装置的结构进行了限定,涉案专利属于产品专利而非方法专利,不适用上述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巅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结语:

本案所涉专利的权利要求详细描述了产品的结构、材料,缺乏功能性技术特征,使其保护范围非常狭小。其他厂家可以在保持其产品特性的前提下通过对结构、材料作轻微改动,即可轻易地规避侵权指控。另外,该专利权利要求将所有技术特性糅合在一项,缺乏层次,如要指控对方侵权成立,则对方的产品必须符合全部的结构和材料等技术特征,该专利权利要求毫无稳定性可言。

 

作者: 李海权  上海申宜禾律所合伙人, 专利代理师  联系电话:15001793700

上海律师-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差别兼论专利权利要求扩大保护范围和稳定性的写法

|分类目录:侵权 |知识产权 |经典案例